川医保规〔2024〕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根据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情况,经资料审查、上报审核、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决定将我省“淋巴水肿综合消肿治疗”等68项原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为正式项目,“角膜内皮移植术”等3项原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试行,“脑氧饱和度监测”等3个项目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淋巴水肿综合消肿治疗”等65项原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为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精子线粒体功能检测”等3项原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为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
二、“角膜内皮移植术”等3个项目继续试行,详见附件3。
三、“脑氧饱和度监测”等3个项目停用,详见附件4。
四、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65项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